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04 17:09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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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464

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96205866N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纬四路(恒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晓波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接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度指挥中心第20240743号转办单:宁夏石嘴山市隆骏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附近扬尘污染。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转办地点进行现场核查,该地点为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固废填埋场),你公司使用铲车在二期粉煤灰贮存区东侧进行推渣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二期粉煤灰贮存区中部一台装载机正在进行粉煤灰装卸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并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7号),要求你公司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7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64号)为证。你公司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会认定: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所提到的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适当。建议继续依法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作出的(石平环罚听告〔2024〕64号)行政处罚程序。同时我局于10月30日召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因《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属于石嘴山市地方性法规,无法引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推渣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为确保案件过罚得当,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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