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石嘴山市万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朋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5XGDQ32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街道万博汽配城内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11 份,发现你公司2024年3月11日检测的宁B95322后驱柴油货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报告编号:640200602403111055210012);2024年6月7日检测的宁B26012后驱柴油货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报告编号:640200602406071030400007);2024年5月25日检测的宁CB6505后驱重型天然气货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报告编号:640200602405241403470003)。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据照片4组和执法视频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2025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可。
3、2024年12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和配合调查询问的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合法性。
4、2024年12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检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用于证明你公司检测项目的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等情况。
5、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6、你公司对3辆检测车辆出具的票据,用于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的非法所得情况。
7、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我局本案执法人员李涛、杨春具备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蒋瑜 0952-201852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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