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22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银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BUAR9N8M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平西路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策、刘庆安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储存20万吨煤炭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2座储煤仓(1座5000平方米、1座7000平方米)、车辆冲洗装置1台。你公司年储存20万吨煤炭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投入使用,你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24年12月27日你公司委托北京中诚博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实际建设投资资产评估,并出具《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拟确认地上建筑物评估报告书》(博泰评报字〔2024〕第00155号),评估结论为: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27日的评估值为:149.04万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张策、刘庆安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并制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并对你公司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9号),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3月9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2月6日、12月3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可。
3、2024年12月1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129号)用于证明对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张策、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7、《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用于证明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100万元。
8、《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拟确认地上建筑物评估报告书》用于证明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委估资产评估值为:149.04万元。
9.《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年储存20万吨煤炭仓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技术审查专家审查表》及《诚信评审承诺书》用于证明宁夏学平物流有限公司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本并报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9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
同时对照《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七、建设项目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一般,已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评估值149.04万元的1.5%进行处罚,处罚款贰万贰仟叁佰伍拾陆元整(¥:2235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兰app官方下载二维码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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